东莞市桂昌园林有限公司

DeutscheBankAktiengesellschaft、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异238号

申请人:DeutscheBankAktiengesellschaft,HongKongBranch[中文名称: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住所地:香港九龙。

委托代理人:陈明皓,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代理人:黄球,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28-836号东峻广场A、B座12、32、33楼C座12楼。

负责人:陈明。

被执行人:东莞市桂昌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蔡白村律涌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汇福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德兴大厦德兴大厦2栋3层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被执行人:赵甫龙,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

被执行人:刘延,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本院在执行(2020)粤1971执恢882号案件过程中,申请人DeutscheBankAktiengesellschaft,HongKongBranch[中文名称: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DeutscheBankAktiengesellschaft,HongKongBranch[中文名称: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称,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桂昌园林有限公司、深圳市汇福源实业有限公司、***、赵甫龙、刘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1971执恢882号过程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与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案涉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于2020年11月12日在《南方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对上述转让协议进行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相关债务人及担保人。申请人已合法受让上述案件所涉债权,为切实维护自身权益,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变更申请人DeutscheBankAktiengesellschaft,HongKongBranch(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为(2020)粤1971执恢88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本院审理的(2016)粤1971民初100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华发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东莞华发支行”)诉被告东莞市桂昌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昌公司”)、深圳市汇福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福源公司”)、***、赵甫龙、刘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令:一、被告东莞市桂昌园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华发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9638062.53元及罚息(暂计至2016年7月20日,罚息1757030.73元,后续罚息对逾期贷款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浮95%计算,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东莞市桂昌园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华发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5400000元及罚息(暂计至2015年12月20日,罚息186838.17元,后续罚息对逾期贷款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浮95%计算,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华发支行对被告深圳市汇福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德兴大厦2栋3层1区、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德兴大厦2栋3层2区、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大厦3,4栋三层3区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20××69、20××57号)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及最高本金余额4357419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华发支行对被告深圳市汇福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位于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大厦3,4栋三层4区、深圳市罗湖区XXX路德兴XX3,4栋三层5区、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X大厦3,4栋三层6区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20××56、20××40号)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及最高本金余额4073124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赵甫龙、刘延对被告东莞市桂昌园林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华发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19521.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4521.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桂昌园林有限公司、深圳市汇福源实业有限公司、***、赵甫龙、刘延共同负担。

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广发银行东莞华发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先后立(2017)粤1971执1538号、(2020)粤1971执恢882号案件予以执行。

在(2017)粤1971执1538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广东分公司”)。经长城广东分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粤1971执15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2017)粤1971执153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华发支行在(2017)粤1971执1538号案中享有的债权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继受。”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采取了相关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16272.33元及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8563.99元;本案合计执行到位执行款24836.32元,扣除执行费272元,余款24564.32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正与被执行人就本案抵押物(即位于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X大厦2栋3层1区、2栋3层2区、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大厦3,4栋三层3-6区房产)的处置价格进行协商,并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裁定终结(2020)粤1971执恢882号案的执行。

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2020)粤1971执恢88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其为此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证明、报纸公告、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书、快递底单和流程单等为证。

上述证据载明,2020年7月21日,长城广东分公司与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签订编号为“中长资粤合字【2020】2XX号”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对桂昌公司的相关债权(转让基准日2019年7月31日债权本金余额55038062.53元)。长城广东分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出具《债权转让证明》,确认其已将(2016)粤1971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确定的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案件受理费等全部债权及附属权利转让给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

2020年11月12日,长城广东分公司与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相关债务人和担保人债权转让事项。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5日分别向各被执行人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为通知各被执行人案涉债权转让事宜,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于2020年12月30日向各被执行人邮寄案涉债权转让事宜的材料,内容为通知各被执行人案涉债权转让事宜,除***、刘延未签收邮件以外,其他被执行人均已签收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在于申请人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请求变更其为(2020)粤1971执恢88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是否于法有据。首先,本院已作出(2017)粤1971执15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2017)粤1971执153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华发支行在(2017)粤1971执1538号案中享有的债权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继受。”其次,案涉债权属于可转让债权,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系长城广东分公司、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再次,案涉债权转让均已由长城广东分公司、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以邮寄快递方式或报纸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最后,债权出让人长城广东分公司已出具对案涉生效判决债权转让的书面确认函,已同意案涉债权转让。因此,本院认定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请求变更其为(2020)粤1971执恢88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DeutscheBankAktiengesellschaft,HongKongBranch[中文名称: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为(2020)粤1971执恢88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华发支行在(2016)粤1971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中享有的全部债权由DeutscheBankAktiengesellschaft,HongKongBranch[中文名称: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胡光

审判员  吴晓婷

审判员  谢 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