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恢8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28-836号东峻广场A、B座12、3、33楼C座12楼。
负责人陈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球,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桂昌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道滘镇蔡白村律涌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汇福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德兴大厦德兴大厦2栋3层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被执行人赵甫龙,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
被执行人刘延,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971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55038062.53元、罚息1943868.90元,返还诉讼费324521.7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4706.4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16272.33元及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8563.99元;本案合计执行到位执行款24836.32元,扣除执行费272元,余款24564.32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正与被执行人就本案抵押物(即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房产)的处置价格进行协商,并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1971执恢882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施 鑫 钢
审判员 司徒卓鹏
审判员 肖 荣 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 仲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