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金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行、广元市金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恢4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颜东,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广元市金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建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1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张佰艳,女,汉族,生于1972年5月23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郭从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8日,住成都市。
被执行人:马小燕,女,汉族,生于1961年8月23日,住成都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行与广元市金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明、张佰艳、郭从华、马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金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明、张佰艳、郭从华、马小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29条、第31条,裁定如下:
查封、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马小燕名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办事处某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祝继军
审判员  孙 政
审判员  杨惠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