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2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祖周,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阳,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元市金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兰州路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742292102Q。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
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元市金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万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249720元予以保全,并以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65028128020210000009,保险金额249720元)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元市金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万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24972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6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文淑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