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执425号
执行移送机关: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被执行人:四川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广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四川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诉讼费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8执4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伟
审判员 党群
审判员 苟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