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执恢59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4年9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姝。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81.00元(本金532357.00元、执行费7724.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杨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