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执969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1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9年7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050.00元(本金134138.00元、执行费191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