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功兵、***与被执行人桐柏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30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桐法执字第00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生
被执行人***,男,1978年生
被执行人桐柏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桐柏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3.55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人*功兵、***与被执行人桐柏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