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389号
原告桐柏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涛,男,1971年1月3日生。
被告**,女,1979年7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许铁,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职业学院桐柏分校。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柏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职业学院桐柏分校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桐柏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施康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