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任江潮与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洪永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13民终2073号
上诉人**、任江潮因与被上诉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力公司)及原审被告泗洪永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5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7年7月1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公开听证。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和上诉人任江潮到庭参加听证,被上诉人标力公司及原审被告永泰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审查确认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从而进一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上诉人**、任江潮二审中提供了银行流水记录、工程结算审定单、工程结算审计补充协议、工程联系单及管理人员名单等证据,证明任江潮并非涉案合同的相对人,只是代表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相关职务,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涉案合同的相对人。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50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泗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任江潮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49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振亚 审判员  朱 庚 审判员  仲召虎
书记员  蔡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