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江北高新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东阳市江北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2972号
原告: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江北高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东阳市艺海北路302号。
负责人:**件,主任。
原告:东阳市江北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阳市艺海北路江北新区(江北街道办事处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江北高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东阳市江北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江北高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东阳市江北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江北高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东阳市江北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1767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江北高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东阳市江北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吴玻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