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02民初2814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林宝建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2MA28FYQ59H,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上**132号。
经营者:***,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上**132号。
被告:***,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DKE886U,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浙西综合物流中心3区1幢3层D322号。
负责人:***,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04688202W,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衢州市柯城林宝建材商行与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林宝建材商行在诉讼费交纳期限届满前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林宝建材商行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