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3民初400号
原告:温州雄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082937496R,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金***F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龙港市。
第三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04688202W,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雄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温州雄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雄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3元,减半收取2196.50元,由温州雄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