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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贸易有限公司、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1民初4295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标力某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标力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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