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4民初1264号
原告:上海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
原告上海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上海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诸建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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