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万达拍卖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85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经济开发区板桥区发达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5842T。
法定代表人:吴国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伟,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郁倩,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万达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77号1幢904室,组织机构代码7953829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被执行人:***,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江苏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苏州万达拍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90万元及违约金(以190万为基数,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被执行人***、***对上述19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5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20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30200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部分款项,合计执行到位金额250000元。2018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于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生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梅梓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