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3271号
原告: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长街19号。
负责人:孙新,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航,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泓晶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8号(2楼东区)。
法定代表人:鲁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顺,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宝权,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南京华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殷富街402号1号楼1-410室。
法定代表人:张家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勇。
第三人:南京新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江南路9号招商高铁广场B座313室。
法定代表人:杨德勇。
原告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分公司(以下简称方建公司)与被告南京泓晶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华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新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建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建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军
书 记 员 贾紫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