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737号
原告:西安xxx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华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张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xxx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4元,原告已预交133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赤文肖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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