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3695号
原告:南京鑫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825293148,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中山科技园昌盛路****楼**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先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丰港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174462960,住,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港区中央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杨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春,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大丰港和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72704058Y,住,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特钢新材料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兵,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京鑫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丰港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大丰港和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2020年11月24日,原告南京鑫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鑫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鑫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1966元,减半收取10983元,由原告南京鑫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马月芹
人民陪审员 吴 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黄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