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188号
原告:***,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盐城港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174462960,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港区海港新城启动区星光大道南侧星湖花园37#副楼幢1室。
法定代表人:杨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大丰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55800554U,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海融广场4号楼。
法定代表人:封国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盐城港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大丰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告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奚锦静
人民陪审员 杨兴云
人民陪审员 胡翠凤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戴青华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