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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三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山石管桩有限公司、***、***、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恢4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三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NKP3N4,住所地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夏正海。
被执行人:***山石管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24188109C,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彬。
被执行人:**彬,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江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95682-X,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玲。
申请执行人***三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石管桩有限公司、**彬、***、江苏隆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706执恢20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于2020年4月2日以(2020)苏0706执恢437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彬、***所有的位于海州区××花园××楼××门面房、××花园××楼109门面房,查封期限三年;因申请执行人对以上不动产享有抵押权,本院依法裁定拍卖以上不动产,被执行人**彬、***于2020年11月30日提出执行异议,正在审查处理过程中,以上不动产暂无法继续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健
审 判 员  胡顺龙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程秀峰
书 记 员  朱庭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