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与连云港山石管桩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山石管桩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最高院的财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公司现在处于无人经营状态,经与申请人核实,申请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能否实现,不仅取决法院的调查措施和执行手段,还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何宝国
法官助理周颜书记员茆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