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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鸿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亿源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执恢54号之一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鸿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亿源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山石管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杨路
法官助理***书记员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