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18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号农发时代广场15楼。
负责人:朱晓冬,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平,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洪彬(***父亲),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洪彬(***父亲),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卞丽琳,女,199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洪彬(卞丽琳父亲),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审被告:卞洪彬,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审被告:徐文秀,女,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洪彬(徐文秀丈夫),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审被告:江苏正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孔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卞洪彬。
上诉人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卞丽琳、***、原审被告卞洪彬、徐文秀、江苏正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10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6月10日以与卞洪彬、江苏正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不再要求被上诉人***、卞丽琳、***承担法律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守军
审 判 员 张清磊
审 判 员 李文晓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卞晓璐
书 记 员 顾 凡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