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三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执复13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三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夏正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迪,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诗,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原异议人):***,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生,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原异议人):徐文秀,女,汉族,1968年10月8日生,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原异议人):***山石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三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三公司)不服江苏省***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州区法院)(2021)苏0706执异37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3年2月17日,海州区法院对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分行)与被告***市红旗建筑管桩有限公司、***、徐文秀、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3)新商初字第021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市红旗建筑管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贷款本金1968170.1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市红旗建筑管桩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有权以被告***所有的××区××路××号××花园×××号楼×××、××号门面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文秀对上述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根据交通银行***分行的申请,海州区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海执字第01887号,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6月25日,交通银行***分行与中国信达江苏省分公司通过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将其对***市红旗建筑管桩有限公司、***、徐文秀、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江苏省分公司。2017年8月29日,中国信达江苏省分公司又将上述债权通过江苏省金桥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转让给三三公司。海州区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4)海执字第01887号之一执行裁定:变更三三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20年4月2日,海州区法院根据三三公司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案号为(2020)苏0706执恢437号。2020年4月21日,海州区法院作出(2020)苏0706执恢437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徐文秀所有的位于××区××路××号××花园×××号楼×××××房×××路××号××花园×××号楼×××××房。
执行过程中,海州区法院依法委托江苏苏地仁合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地公司)对涉案房产价值进行评估,经该公司评估,涉案房地产总价为550.86万元,价值时点为2020年11月6日。
另查明,涉案的××区××路××号××花园×××号楼×××××房×××路××号××花园×××号楼×××××房登记在***、徐文秀名下。
再查明,交通银行***分行、中国信达江苏省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行为分别在2013年6月27日的《新华日报》“江苏新闻经济”A5板块,2017年9月1日的《江苏法制报》“开庭”板块上进行了公告。
***、徐文秀、***山石管桩有限公司针对上述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称:一、请求对异议人所有的××区××路××号××花园××号楼××门面房、××门面房进行重新评估。二、中止对异议人的强制执行。事实和理由:首先,贵院在2018年1月曾就该两套门面房进行过询价,两套门面房在2018年1月的市场价分别为3310860元、4095840元。今年贵院又向江苏快拍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询价,两套门面房的市场价值分别为295万、365万。随后贵院又委托苏地公司进行评估,两套门面房的市场价分别为249万、301.86万元。三年来,***的房价飞速上涨,而对涉案房产的询价和评估结果,却与***的房价走势逆向而行,异议人完全不能认可上述询价和评估结果,这种结果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异议人因涉及三三公司与信达江苏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该债权转让合同系三三公司通过行贿才得以实现,是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异议人有充分理由怀疑三三公司与评估机构恶意串通、勾结,为达到非法目的,故意对异议人的房产出具低价评估结论。综上,评估结论完全背离客观实际,严重侵害异议人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纠正,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海州区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本案中,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对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已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但异议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书面说明仍有异议。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将评估报告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将评估结论进行技术评审。因此,本案暂时不能以涉案的评估结论作为财产处置参考价,对涉案门面房进行拍卖。因此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成立。海州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为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撤销对××区××路××号××花园××号楼×××门面房、××门面房以550.86万元作为财产处置参考价进行拍卖的行为。
三三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海州区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6执异37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被执行人的全部异议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执行异议审查中海州区法院未依法、正确、适当处理被执行人***正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曾用名:***山石管桩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一)被执行人***山石管桩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即变更公司名称为***正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仍以***山石管桩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应当予以驳回。(二)被执行人***正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亦不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无权提起本案执行异议,其作为异议人主体不适格。涉案房产系异议人***所有,与***正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无涉,现海州区法院就***所有的涉案房产进行处置,***正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无权提起执行异议,其作为执行异议程序中的异议人主体不适格,海州区法院不应受理。二、被执行人对涉案房产重新评估的请求,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复议审查范围,应予驳回全部异议请求。三、海州区法院的执行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被执行人的全部异议请求。***、徐文秀、***正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作为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海州区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评估等执行行为合法有效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1.***等人无证据证明海州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执行过程中,海州区法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并依法作出评估结果。***等人不能仅凭臆断、怀疑即认定本案执行行为违法,本案在执行异议审理中,亦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执行行为违法,***等应对其主张未能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本案鉴定机构系海州区法院依法确定,评估结果合法有效。本案鉴定机构系海州区法院依法确定,该公司及造价、评估人员均具备相应资格,其作出的结果亦合法有效。且涉案房产的价格确定需结合综合方面考量且涉案房产的评估价值可能受到多方影响,比如房屋户型、楼层、朝向、地理位置、市场行情、前景规划、消费者心理等等。3.涉案房屋的成交价系由市场决定,未损害异议人利益。涉案房产经评估后,将依法进行网络拍卖,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涉案房产的最终成交价格系由市场决定,并未损害被执行人的任何利益。四、退一万步讲,即使法院认为***等要求对涉案房产重新评估的请求,属于本案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海州区法院的处理结果亦违反法律规定。海州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州区法院认为“***等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已交评估机构予以说明,但***等对评估机构作出的书面说明仍有异议,法院应将评估报告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将评估结论进行技术评审,因此,本案暂时不能以涉案评估结论作为财产处置参考价,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对此,三三公司认为,首先,对于***提出的异议法院已交由评估机构予以说明,该评估结论应作为财产处置参考价的依据。其次,***等作为被执行人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应放任其无限的扩大权利主张。再次,从上述规定的文意解释来看,即使仍有异议,组织专业技术评审,亦不应直接裁定撤销对涉案房屋的拍卖行为。另,三三公司认为***等人的异议请求为对案涉房产进行重新评估,而海州区法院的裁判结果为撤销案涉房产以550.86万元作为财产处置参考价进行拍卖的行为,三三公司认为海州区法院的处理超越了***等人的异议请求范畴。综上,应当驳回被执行人的全部异议请求。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对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作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徐文秀、***山石管桩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重新评估,实际就是认为评估价格偏低,以该价格作为财产处置参考价,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属于对评估结果的异议,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处理,不属于执行行行为异议审查范围,应当通过执行法院将评估报告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等方式予以救济。现本案评估报告未交由相关行业协会经技术评审等程序认定,一审法院以暂时不能以该评估结论作为财产处置参考价进行拍卖,遂撤销以550.86万元作为财产处置参考价进行拍卖的行为,并无不当。
对于复议申请人三三公司提出的***山石管桩有限公司名称已变更为***正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问题,其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变更。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三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执异37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红梅
审 判 员 王学明
审 判 员 乔永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于学金
书 记 员 王 坤
法律条文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