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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金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山石管桩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异413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金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路颐园北村3号楼3单元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691319570。
法定代表人:赵延贵。
被执行人:连云港山石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锦屏镇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24188109C。
法定代表人:卞洪彬,该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刘同艳,女,1965年4月4日出生,住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金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山石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706民初8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云港山石管桩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金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2021年10月28日案外人刘同艳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书面请求,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收据。
本院认为,案外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刘同艳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雷书生
审判员  刘 健
审判员  万路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