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连云港山石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23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山石管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24188109C,住所地连云港市锦孔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卞洪彬。
***与连云港山石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5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雷书生
审判员  杨 路
审判员  胡顺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