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旻瑞建设有限公司

韩城方瑞源商砼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旻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228民初87号 原告:韩城方瑞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西庄商砼园区4号站。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嫒,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旻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街道××路××幢××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力,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城方瑞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旻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韩城方瑞源商砼有限公司诉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122862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1年11月16日违约金339837.67元,并支付后续至货款全部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0元(以上款项暂合计:1718462.67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和保函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因承建项目需要,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并与原告签订了《混凝土采购合同》。自供货之日起,原告依约向涉案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被告至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混凝土货款1228625元,被告应支付上述欠款。另,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在供货期间被告逾期付款多次,违约情节严重,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暂计至起诉时,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339837.67元。另,被告还应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150000元。原告起诉至法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四川省旻瑞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原、被告双方因《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产生的纠纷,合同约定了在甲方(即被告四川省旻瑞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四川省旻瑞建设有限公司已迁出黑水县,现住所地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街道××路××幢××号,故本案应由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勇 审 判 员 邓 洪 人民陪审员 杨 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