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228民初18号
原告:韩城方瑞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韩城市西庄商砼园区4号站。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旻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芦花镇正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力,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城方瑞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旻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韩城方瑞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城方瑞源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方瑞源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城方瑞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治平
审 判 员 邓 洪
人民陪审员 杨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王 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