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67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顺安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Y9J3X9。
法定代表人:韩洪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浩辉,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千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333630529M。
法定代表人:杨磊。
申请人陕西顺安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千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6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千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庆路支行账号为6100xx052506776内的存款12万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千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庆路支行账号为61xx600052506776内的存款1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悦 铭
91610112xx6111053336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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