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千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千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民终8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千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姚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铭,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千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7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千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第二项;千狮公司不存在违约,不应当支付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千狮公司与联创公司于2019年3月9日针对陕西建工技术学院工程所需所有玻璃加工而签订《加工玻璃定作合同》,联创公司7月5日未按时发货,导致工期延误,7月7日后,联创公司单方面违约停止接单,千狮公司无奈之下和第三方签订合同制作玻璃。工期延误,甲方大额罚款给千狮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另外,千狮公司于2019年6月7日、7月3日分别向联创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及100000元,但联创公司未按约定开具发票。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维护千狮公司合法权益。
联创公司答辩称,根据千狮公司与联创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联创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但千狮公司未按照约定付款。合同第九条第2款约定的是若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已到合同或双方交付时间,而不提货,导致乙方产品积压被动延期交货,超过一周的,则从第八天起,每天需向乙方支付该批货款1%的违约金。联创公司现按自2019年7月15日(最后一次交货的时间是2019年7月7日,从第八天即2019年7月15日开始算违约金)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5日(起诉之日),年利率30%主张违约金。
联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千狮公司向联创公司支付货款172010.39元;2.千狮公司向联创公司支付违约金21772.27元(以172010.3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5日,按照年利率30%计算);3.千狮公司向联创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3156元(以172010.3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计算);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千狮公司全部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联创公司与千狮公司2019年3月9日签订《加工玻璃定作合同》,约定由千狮公司向联创公司定作“陕西建工学院”工程所需玻璃。
合同签订后,千狮公司向联创公司支付了50000元定金。联创公司累计向千狮公司供应玻璃价值472010.39元。千狮公司于2019年6月7日支付联创公司货款150000元、7月3日支付货款100000元,后于2019年11月5日在联创公司出具的《对账单》上加盖公章确认核对无误,该对账单显示累计供货472010.39元、付款300000元、欠款172010.39元。此后,千狮公司以联创公司未出具发票为由再未向联创公司支付货款,故联创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联创公司与千狮公司签订的《加工玻璃定作合同》合法有效,联创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后,千狮公司作为买受人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对所欠货款已经确认无误,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货款。因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联创公司现按逾期付款额的年30%利率主张5个月的违约金21772.27元,予以支持;联创公司主张资金占用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千狮公司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及催票函等无法证实联创公司违约在前,故法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千狮公司抗辩的发票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对开具发票无明确约定,联创公司在千狮公司支付货款后应当及时按相关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否则千狮公司可依法要求相关税务行政机关予以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西安千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玻璃货款172010.39元人民币;二、西安千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1772.27元人民币;三、驳回联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千狮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0元,由西安千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千狮公司提交两份证据。证据一,2019年7月5日千狮公司法人杨磊与联创公司负责千狮公司业务的业务员景建宏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联创公司违约,联创公司业务员称又卡货了,并且给杨磊写了一个付款承诺,让杨磊签字以后才发货,但该付款承诺是杨磊从微信聊天记录截的图,不可能签字,因此联创公司就不发货了,也没开具发票。证据二,发票催票函。证明千狮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向联创公司发催票函,要求联创公司开具千狮公司已付款25万元的发票,联创公司不开,因此千狮公司不再付款。经质证,联创公司认为,千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证据一聊天记录中所称货款均为欠付货款,千狮公司理应支付,联创公司要求千狮公司出具承诺函不存在任何问题。在千狮公司并未签订承诺函的情况下,联创公司于2019年7月7日向千狮公司交付了所有货物,不存在千狮公司所说事实,且千狮公司于同日找了第三方签订合同,见千狮公司一审提交的千狮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供货合同。联创公司从未违约,是千狮公司一直在违约。证据二发票催票函,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该函系千狮公司单方面出具,且与本案未支付货款无关,是否开具发票不影响千狮公司应当履行的付款义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千狮公司是否违约,以及是否应当向联创公司支付违约金21772.27元。
本院认为,千狮公司在2019年11月5日联创公司出具的《对账单》上加盖公章,该对账单显示累计供货472010.39元、付款300000元、欠款172010.39元。千狮公司对该《对账单》上加盖其公章表示该公章来源不明,不做肯定或者否定的意思表示,本院依法认定千狮公司加盖公章真实,欠款172010.39元属实。在千狮公司与联创公司签订的《加工玻璃定作合同》中对违约情形及违约金有明确约定。双方对账后,千狮公司不支付欠付货款,明显构成违约。联创公司自愿降低违约金的计算依据,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千狮公司支付联创公司货款172010.3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1772.27元并无不当。因此,千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90元(千狮公司预交),由上诉人千狮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孙   敏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   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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