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千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安千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7民初222号
原告:***,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委托代理人:张盼,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被告:西安千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千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贾红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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