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宇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榆林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榆林**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5497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现住榆林市,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310148014。
被告:榆林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64L。
法定代表人:赵继荣,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榆林**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0292Y。
法定代表人:张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榆林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榆林**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榆林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榆林**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榆林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榆林**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榆林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榆林**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富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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