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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南京鹏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3民初1950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130981197207164810,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四季花城**号楼******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玥,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鹏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大道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3339285738T。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鹏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元减半收取389.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