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3民初1950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130981197207164810,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四季花城**号楼******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玥,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鹏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大道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3339285738T。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鹏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元减半收取389.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