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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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民初1642号
原告:***,男,1979年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浙江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三七市镇*****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JQ5230A。
法定代表人:**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国英
二○二三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