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升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宏升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21民初1635号 原告:***,男,194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岱山县恒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宏升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舟大道西段10号第三层309-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9TK1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宏升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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