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11民初2039号之一
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澄溪村规划道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A1ER58。
法定代表人:江桂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菱声,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姣,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继光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星火南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83225358C。
法定代表人:王跃东。
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继光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浙江继光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前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0元,减半收取计3810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合计6530元,由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斌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君璐
书 记 员 徐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