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122号
申请人:**,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民。
被申请人:江苏延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牛彪。
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延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申请人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天津路西天一集团商业房128#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延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天津路西天一集团商业房128#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戚厚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姝君
书 记 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