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5995-1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民,徐州市铜山区单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延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府前街总部经济中心205。
法定代表人:牛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延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戚厚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姝君
书 记 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