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922民初第44号
原告:上海霓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659号B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12161639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泗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海滨路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276253263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
被告:***,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霓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嵊泗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正在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霓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上海霓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