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锐诚贸易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2343号之一

原告:舟山市锐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大石头跟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MA2A2E5C92。

法定代表人:程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以一,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第三人:嵊泗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泗县菜园镇海滨路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27625326361。

法定代表人:叶俊敏,董事长。

原告舟山市锐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嵊泗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舟山市锐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锐诚贸易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锐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43元,减半收取2121.5元,由原告舟山市锐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建群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冯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