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联(中国)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保川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保346号

申请人萃联(中国)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新华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王德凤。

被申请人福建省保川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建福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志光。

申请人萃联(中国)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保川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萃联(中国)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7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萃联(中国)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保川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7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萃联(中国)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27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