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天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13930宜兴市天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3930号
原告:宜兴市天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王母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0524823Y。
法定代表人:陶建中,天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受天安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龙山冶金集聚区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691309735P。
法定代表人:林孝光。
原告天安公司与被告东兴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天安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安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安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22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7元,保全费3020元),由天安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