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4966号
原告:宜兴市天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王母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0524823Y。
法定代表人:陶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航丰特种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81MA0MWFAN42。
法定代表人:欧阳圣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天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航丰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兴市天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天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天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0元(已减半收取),由宜兴市天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