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8069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代理人:蒋亚斌,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天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王母桥村。
法定代表人:陶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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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何利萍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时力
书 记 员 蒋佳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