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广播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济南广播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4267号
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可人,上海卓之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广播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范东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守法,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雷,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广播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广播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广播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綦晓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