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腾飞科技有限公司

江门市腾飞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民再2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门市腾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新会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启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少钧,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门市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高新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平,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卓泳,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门市腾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实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门市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7民终2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粤民申341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腾飞实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少钧、杜丹丹,被申请人腾飞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平、颜卓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飞实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判令:1.撤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2.腾飞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腾飞实业公司第5781421号、第17025934号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3.腾飞科技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腾飞”字样;4.腾飞科技公司在《南方都市报》刊登声明,向腾飞实业公司道歉,消除影响;5.腾飞科技公司赔偿腾飞实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308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腾飞科技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腾飞实业公司致力于开水器产品及水处理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取得各项荣誉,“腾飞”企业名称和相关商标经过30多年经营,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品牌价值,消费者通过“腾飞”认知腾飞实业公司及其产品,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腾飞实业公司企业名称和商标在开水器、饮水机等水设备产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2.腾飞科技公司的企业名称与腾飞实业公司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且腾飞科技公司企业工商登记时间晚于腾飞实业公司工商登记时间和涉案商标的授权公告时间,两公司处于相同地域,经营的产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腾飞科技公司将“腾飞”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3.腾飞科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腾飞”及“TENGFEI”字样,侵犯了腾飞实业公司第5781421号注册商标和第17025934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4.腾飞科技公司提出的不侵权抗辩不成立。腾飞科技公司使用“腾飞”二字作为企业字号时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若以其投入广告宣传认定其不侵权,明显有违保护在先权利的基本原则;腾飞科技公司使用“泉之道”注册商标不能起到区分和识别产品来源的作用,不可作为其不侵权的理由;腾飞科技公司使用的企业名称与同地域、同行业的腾飞实业公司高度近似,极易造成公众误解,损害了腾飞实业公司的在先权利,其以企业名称经行政部门核准作为不侵权抗辩的理由不成立。
腾飞科技公司辩称,1.腾飞实业公司涉案商标“”是图形、字母、汉字的组合商标,单独“腾飞”二字不是腾飞实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且腾飞实业公司曾就单独“腾飞”二字申请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总局依法驳回,故腾飞实业公司对“腾飞”二字不享有商标专用权,腾飞科技公司不存在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2.“腾飞”属于通用词语,使用“腾飞”二字作为企业字号的企业共174621家,其中江门市有754家,其中不少企业成立时间早于腾飞实业公司,腾飞实业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腾飞”作为企业名称。3.腾飞科技公司从未使用过腾飞实业公司第5781421号“”注册商标和第17025934号“”注册商标,腾飞科技公司不曾侵犯其商标专用权。4.腾飞科技公司在其网站首页使用其企业全称和简称“腾飞科技”,并标有公司地址、电话、联系人,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认,腾飞科技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5.腾飞科技公司无侵权行为,腾飞实业公司亦无损害事实,且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腾飞科技公司亦无过错,故腾飞科技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6.腾飞科技公司的净水器产品和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消费者不会将腾飞科技公司净水器产品和企业名称误认为是腾飞实业公司的。7.腾飞实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企业名称具有知名度。8.腾飞实业公司与腾飞科技公司的产品、商标、核心技术、行业等均不相同,消费者不会将腾飞科技公司的净水器产品误认为是腾飞实业公司的产品。9.腾飞科技公司的企业名称是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准使用,腾飞科技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腾飞实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腾飞实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腾飞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腾飞实业公司第5781421号、第17025934号商标的行为,即立即删除相关网站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标识,销毁使用了与上述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标识的宣传图册;2.腾飞科技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腾飞”字样;3.腾飞科技公司在《南方都市报》刊登声明向腾飞实业公司道歉,消除影响;4.腾飞科技公司赔偿腾飞实业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赔偿腾飞实业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30000元,公证费800元,合计530800元;5.腾飞科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腾飞实业公司企业发展情况:新会市腾飞厨房设备厂于1990年7月9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不锈钢制品、五金制品;于2000年1月12日办理企业转制登记,成立新会市腾飞实业有限公司,又于2002年10月2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江门市新会区腾飞实业有限公司,再于2003年3月1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江门市腾飞饮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同时于2003年3月24日将经营范围由不锈钢制品、五金制品变更为生产销售不锈钢制品、五金制品、饮用水设备、厨房设备及用具、电热器具,后于2005年3月1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现名。新会市腾飞厨房设备厂已于2002年10月15日因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注销。腾飞实业公司所属行业为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二、腾飞实业公司享有注册商标及专利情况:2012年4月7日,腾飞实业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5781421号商标,该商标由“TF”变形图案、字母“TENGFEI”与文字“腾飞”三部分组合而成,核定使用在第11类:饮水机、消毒设备、消毒碗柜、矿泉壶、水净化装置、水软化器、磁水器、污水处理设备、饮水过滤器、水消毒器(截止)。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4月6日。
2016年11月28日,腾飞实业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7025934号商标,该商标由字母“TF”变形图案、字母“TENGFEI”与文字“腾飞”三部分组合而成,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电热水壶、电开水器、饮水机、磁水器、水过滤器、消毒设备、水净化装置、电热水瓶(截止)。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7日。
腾飞实业公司于1990年10月15日申请沸腾式全自动电热开水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9022××××.3;于1998年3月17日申请一种浮球阀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9823××××.3;于2000年2月29日申请反渗透净水机公共饮水系统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022××××.6;于2000年2月29日申请容器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0032××××.9;于2000年6月25日申请IC卡反渗透公共饮水系统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022××××.9;于2000年6月25日申请反渗透净水供应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022××××.0;于2001年2月22日申请一种电控进水即出式咖啡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121××××.1;于2001年4月6日申请沸腾式饮水机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0130××××.X;于2001年4月6日申请沸腾式饮水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120××××.6;于2001年8月17日申请带降温节能结构的沸腾式饮水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122××××.3;于2001年12月7日申请饮用水机(立式)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0135××××.X;于2003年4月29日申请一种节能降温的沸腾式电开水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322××××.8;于2004年7月15日申请开水器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43004××××.1;于2004年9月1日申请一种水位检测控制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42008××××.4;于2006年4月28日申请沸腾式饮水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62011××××.1;于2007年12月13日申请开水器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73028××××.4;于2008年9月26日申请一种节能降温的电开水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82020××××.8;于2009年7月17日申请微电脑开饮机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93019××××.6;于2012年11月27日申请双温开水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22063××××.7。
三、腾飞实业公司获得荣誉及广告宣传情况:1992年,腾飞实业公司的腾飞牌沸腾式开水器参加在新加坡举办的中国专利技术与新技术产品展览会,并获得“金狮奖”;同年,其沸腾式电开水器(B型)被国家轻工业部颁发证书进行表彰,获三等奖;1994年5月,腾飞实业公司的腾飞牌开水器被中国社会经济调查研究中心授予“全国知名品牌”称号;2002年5月,腾飞实业公司的沸腾式饮水机(温热型、冷热型)被新会市人民政府授予二等奖;2002年,腾飞实业公司的腾飞牌沸腾式饮水机被江门市人民政府授予2002年度江门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2004年3月26日,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会分局授予腾飞实业公司荣誉证书,表彰其“腾飞”商标图案荣获新会区首届企业商标设计大赛三等奖;2005年,腾飞实业公司受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炊事机械专业委员会委托起草商用电热开水器的行业产品标准;同年,经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认定,腾飞牌沸腾式电开水器彻底解决了阴阳水问题和节能技术;2006年3月,腾飞实业公司的饮水科技牌沸腾式开水器被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名牌培育工作委员会列入重点推广(培育)中国著名品牌;2007年11月19日,腾飞实业公司因参与《商用电开水器》行业标准的起草与制定,被全国商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2010年5月14日,腾飞实业公司被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炊事机械专业委员会授予“全国开水器专业研制基地”;2011年8月30日,腾飞实业公司经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认定,生产的电开水器系列产品连续十年抽样检验合格;2011年11月21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给腾飞实业公司的“商用电开水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2013年10月,腾飞实业公司被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评为2013年年度厨具酒店用品行业先进单位;2013年12月,腾飞实业公司的腾飞牌沸腾式开水器被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厨具业商会评为2013年中国商用厨具推介产品;2015年9月,腾飞实业公司的腾飞牌沸腾式开水器被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厨具业商会评为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商用厨具节能环保技术先进产品;2016年4月,腾飞实业公司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厨具业商会评为中国商用电开水器AAAAA级行业标准制定单位;同年,被全国饮食加工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评为《商用电开水器》标准起草副组长单位;期间获各种产品认证证书。
2007年4月5日,江门日报刊登文章《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新会民企北京“一炮打响”》报道了腾飞实业公司多年致力于“饮水科技”革命的相关信息。2007年9月13日广东邮送广告总第488期及2008年9月4日广东邮送广告总第537期分别刊登了腾飞实业公司的腾飞沸腾式超滤直饮机和沸腾式饮水机的产品广告。
四、腾飞实业公司提供公证情况:2018年7月3日,腾飞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丹丹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以下简称江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8年7月3日下午,在公证员彭某公证人员陈某1的监督下,杜丹丹使用江海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访问了http://tfzhn.com/网站,并对该网站中的部分页面进行了截屏打印并刻录成光盘。该网站的主要内容为宣传介绍腾飞科技公司公司及其产品,其站内网页上方标有“泉之道”商标标识及腾飞科技公司企业名称“江门市腾飞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网页左下方标有“腾飞科技”字样。2018年9月3日,江海公证处出具了(2018)粤江江海第5405号《公证书》,对以上事实进行了详细记载。腾飞实业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支付公证费800元给江海公证处。
五、2018年6月26日,腾飞实业公司与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30000元。
六、腾飞科技公司企业发展情况:腾飞科技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成立,于2017年12月26日核准登记,经营场所位于江门市江海区高新西路******,所属行业为其他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核准经营范围包括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水处理设备、环保产品及器材、空气净化设备;承接:水处理工程、空气净化工程;家用电器、自动售货机设备安装;研发、生产、销售:家用电器、自动售货机等。腾飞科技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将企业名称由江门市腾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于2017年12月4日以业务发展需要为由将企业由江门市蓬江区迁移至江门市江海区。
七、腾飞科技公司享有注册商标及专利情况:2016年12月14日,腾飞科技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8277253号商标,该商标包含文字“泉之道”,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净化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消毒器、消毒设备、饮用水过滤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加热装置、冷却装置和机器、空气过滤设备(截止)。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3日。
腾飞科技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申请一种利用电场吸附除去水中重金属的智能净水器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51068××××.9;一种利用电场吸附除去水中重金属的净水器滤芯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51068××××.8;一种有效控制净水器漏水的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52081××××.0;于2015年10月20日申请一种通过TDS检测值来调节废水排放的纯水机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51068××××.5;一种通过TDS检测值来调节废水排放的纯水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52082××××.0;一种快速检测水中放射线的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52082××××.5;于2015年11月10日申请一种自动排出纯净水机RO膜浸膜污染水的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51068××××.X;一种智能提示换芯的净水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52081××××.6;一种高智能纯净水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52081××××.5。2018年9月3日,国家版权局授予腾飞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3034045号,软件名称为腾飞智能净水器应用软件V1.0.1,著作权人是腾飞科技公司。
八、腾飞科技公司获得荣誉情况:2014年9月10日,腾飞科技公司在2014年“科技杯”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江门市科学技术局颁发的最便民利民科技创业奖;2015年1月,腾飞科技公司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安全设备成本控制项目被江门市人民政府授予江门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2015年1月29日,腾飞科技公司在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2014年度入驻企业综合考评中被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服务中心评为“优秀孵化企业”;2015年4月20日,腾飞科技公司的智能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调节一体机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网站公示为广东省2015年度省级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拟立项项目之一;2017年6月23日,腾飞科技公司经广东省财政厅网站公示为广东省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拟入库企业(第二批)之一;2017年8月,腾飞科技公司在2017年第六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暨第五届“珠江天使杯”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中荣获成长组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行业优胜奖;2019年4月10日,腾飞科技公司经江门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公示为江门市第二批“爱心之城”示范点候选企业等。
九、腾飞科技公司提供公证情况:2019年3月5日,腾飞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卓泳向江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下午,在公证员司徒颖聪与公证人员陈某2的监督下,颜卓泳使用江海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访问了http://tfzhn.com/、www.tengfei.com.cn、http://sbj.saic.gov.cn/、www.baidu.com、www.qichacha.com等网站,并对相关网站中的部分页面进行了截屏打印并刻录成光盘。相关网页的主要内容为介绍腾飞科技公司公司及其产品、腾飞实业公司公司及其产品、商标查询、腾飞文字查询、企业名称查询及媒体报道腾飞科技公司参赛得奖情况等。2019年3月13日,江海公证处出具了(2019)粤江江海第1442号《公证书》,对以上事实进行了详细记载。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腾飞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腾飞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腾飞科技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腾飞”字样;3.腾飞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腾飞实业公司第5781421号、第17025934号商标的行为,即立即删除相关网站使用的与上述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标识,销毁使用了与上述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标识的宣传图册;4.腾飞科技公司在《南方都市报》刊登声明向腾飞实业公司道歉,消除影响;5.腾飞科技公司赔偿腾飞实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30800元;6.腾飞科技公司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认定如下事实:腾飞科技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申请一种快速检测纯净水中细菌的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51069××××.7;2019年6月,腾飞科技公司被江门市蓬江区慈善会授予2018年度蓬江区慈善公益贡献奖,腾飞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被江门市蓬江区慈善会授予2018年度蓬江区慈善公益之星,江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江门市慈善活动总指挥部向腾飞科技公司颁发感谢状;2019年8月,腾飞科技公司参加第八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江门赛区)暨2019年江门市“科技杯”创新创业大赛,晋级复赛。2019年,腾飞科技公司被中国企业发展促进委员会、中国名牌产品质量管理中心评为全国重合同守信用AAA级企业及全国公共饮水行业质量领先品牌,有关腾飞科技公司净水器商品的广告在中央电视台播出。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腾飞科技公司是否存在侵犯腾飞实业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腾飞科技公司使用“腾飞”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如果存在前述侵权行为,腾飞科技公司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首先,关于腾飞科技公司是否存在侵犯腾飞实业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根据上述规定,构成该条款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二、行为人在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醒目地使用其企业字号;三、行为人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本案中,腾飞实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为组合商标。腾飞实业公司提交的(2018)粤江江海第5405号《公证书》显示,腾飞科技公司在其网站首页上方以大小相近的字体标注有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江门市腾飞科技有限公司”全称,在网站首页左下方展示企业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的部分标注了“腾飞科技”字样,该“腾飞科技”字样与网页上方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相比字体较小,其标注位置、字形、颜色等并不突出;同时,腾飞科技公司未在该网站中展示的产品或产品图片上明显标注“腾飞科技”字样。据此,腾飞实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腾飞科技公司在其官网中使用“腾飞科技”的行为属于将其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醒目地使用,也不足以证明腾飞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腾飞实业公司上诉主张腾飞科技公司在官网上使用“腾飞科技”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理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腾飞科技公司使用“腾飞”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一般而言,认定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以该行为容易或已经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行为人提供的商品是企业名称(字号)被使用人的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后果为要件,而判断是否容易或已经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后果,可以结合双方经营产品、行业的类似程度、被使用的企业名称、字号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双方企业名称、字号相似程度、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提供的证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本案中,腾飞实业公司主张双方经营的产品基本相同,属于相同行业。经查,腾飞实业公司官网上展示的产品主要为开水器,其主要功能是将自来水加热为开水供人饮用;腾飞科技公司官网上展示的产品主要为净水装置及相关配件,其主要功能是将自来水进行净化后供人饮用,部分产品兼具对净化后的水进行实时水质监测或加热的功能,腾飞科技公司还享有一系列净水专利技术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双方主要产品的主要功能、核心技术等有所区别,可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需求,腾飞实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经营相同或类似产品,属于相同行业,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经营范围及所属行业不相同并无不当。腾飞实业公司一审提交了若干荣誉证书以及少量宣传资料拟证明其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腾飞科技公司相比知名度差距悬殊,腾飞科技公司则提交了中央电视台广告播出证明、广告视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网站截图、江门日报报道截图等证据拟证明其已经对其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进行了较广泛的宣传,其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经综合考量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腾飞实业公司对其企业名称及商标、产品进行了较为广泛的宣传,而腾飞科技公司作为2013年成立的企业,亦在一定范围内对其企业名称及商标、产品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投入,腾飞实业公司关于其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腾飞科技公司相比知名度差距悬殊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此外,现有证据显示,腾飞科技公司虽成立在后且使用了与腾飞实业公司字号相同的“腾飞”二字作为企业字号,双方企业名称较为相似,但腾飞科技公司的企业名称系经行政部门依法核准使用,腾飞实业公司亦无证据证明腾飞科技公司存在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突出使用“腾飞”字号或不当使用企业简称等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且双方提交的证据均显示腾飞科技公司在经营中是以企业名称结合注册商标的方式进行宣传的,腾飞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系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并已经与腾飞实业公司的企业名称进行了合理区分。腾飞实业公司关于部分消费者曾就腾飞科技公司产品的质量问题向其进行投诉、腾飞科技公司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消费者产生误认的现实后果的主张亦无事实依据。据此,因腾飞科技公司与腾飞实业公司经营的产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产品,且腾飞科技公司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亦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经与腾飞实业公司的企业名称进行了合理区别,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应能明显区分,腾飞科技公司使用“腾飞”作为企业字号不易引人误认为腾飞科技公司提供的产品是腾飞实业公司的产品或者与腾飞实业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腾飞科技公司使用“腾飞”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关于腾飞科技公司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问题。鉴于腾飞实业公司未能证明腾飞科技公司存在侵害腾飞实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对于腾飞实业公司主张腾飞科技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108元,由腾飞实业公司负担。
再审期间,腾飞实业公司向本院提交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公证处(2020)粤江五邑第1514号《公证书》作为新证据,用于证明腾飞科技公司与腾飞实业公司主营产品属于相同或类似产品,腾飞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腾飞实业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腾飞科技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系对腾飞科技公司官方网站相关网页进行保全的《公证书》,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将结合全案情况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腾飞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新的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第32791196号《商标注册证》,拟证明腾飞科技公司的产品、网页、宣传资料上均有注册商标“泉之道”,消费者以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第二组证据:《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份,拟证明腾飞科技公司净水器、滤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具有显著性。第三组证据:《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2份、《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荣誉证书》、慈善公益证书2份和《公示证书》,拟证明腾飞科技公司产品屡获荣誉,具有较高知名度。腾飞实业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对腾飞科技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关联性不予确认。本院经认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于其关联性,本院将结合全案情况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二审认定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以下事实:
1.腾飞实业公司一审提交的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2018)粤江江海第5405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7月3日,该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陈某1监督,由腾飞实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杜丹丹使用公证处电脑操作登录腾飞科技公司网站对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腾飞科技公司在其网站上将“”标识使用在该公司全称“江门市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之前;网站上宣传产品的页面左下方服务热线电话4000098341之上则使用了“腾飞科技”字样;网站宣传的产品包括“校园专用豪华饮水机”。
2.腾飞实业公司再审期间提交的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公证处(2020)粤江五邑第1514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3月12日,该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周文威监督,由腾飞实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杜丹丹使用公证处电脑操作登录腾飞科技公司网站对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该公司网站在宣传“高端智能净水器”产品的页面居中位置使用了“”标识和“TENGFEI”字样,左上方还使用了“”标识与“腾飞科技”字样;在宣传“磁能即热饮水机”产品的页面左上方使用了“”标识与“腾飞科技”字样;在“高端智能净水器”产品分类中包括了“多功能校园反渗透一开二温水节能饮水机QZD-3G-C”。再审庭审中,法院工作人员操作电脑登录腾飞科技公司网站,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核实,另发现网站上还使用了“腾飞净水器厂家”的表述。腾飞科技公司对于再审期间新出现的使用“TENGFEI”字样的事实予以确认。
3.腾飞实业公司第5781421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2006年12月12日。在此之前,该公司已在其沸腾式开水器产品上使用该标识并于2006年3月获得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名牌培育工作委员会颁发“中国著名品牌”证书。
4.腾飞科技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成立。成立时使用的名称为“江门市腾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9月,该公司在江门市获得“最便民利民科技创业奖”。2015年1月,该公司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安全设备成本控制”项目被江门市人民政府颁发科学技术三等奖;同时,该公司还被评为江门市2014年度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优秀孵化企业”。2015年9月28日,该公司变更为现名。该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的有第18277253号“泉之道”(注册公告日2016年12月14日)和第32791196号“”(注册公告日2019年4月21日)。该公司的“智能净水器”产品、“商务节能饮水机”产品于2019年12月被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该公司于2019年入围第八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腾飞实业公司的再审理由和腾飞科技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再审的争议焦点为:1.腾飞科技公司是否构成侵害腾飞实业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2.腾飞科技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腾飞”作为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若构成侵权,腾飞科技公司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腾飞科技公司是否构成侵害腾飞实业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的问题
腾飞实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保护其第5781421号、第170259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主张腾飞科技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腾飞科技”构成商标侵权。
经查,腾飞实业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类别。第578142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饮水机、消毒设备、消毒碗柜、矿泉壶、水净化装置、水软化器、磁水器、污水处理设备、饮水过滤器、水消毒器;第1702593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炊具、电热水壶、电开水器、饮水机、磁水器、水过滤器、消毒设备、水净化装置、电热水瓶(截止)。“腾飞”属于上述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根据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2018)粤江江海第5405号《公证书》记载,腾飞科技公司网站宣传产品的页面左下方服务热线电话4000098341之上使用了“腾飞科技”字样;网站宣传的产品包括“校园专用豪华饮水机”。根据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公证处(2020)粤江五邑第1514号《公证书》的记载,腾飞科技公司网站在宣传“高端智能净水器”产品的页面居中位置使用了“”标识和“TENGFEI”字样,左上方还使用了“”标识与“腾飞科技”字样;在宣传“磁能即热饮水机”产品的页面左上方使用了“”标识与“腾飞科技”字样;在“高端智能净水器”产品分类中包括了“多功能校园反渗透一开二温水节能饮水机QZD-3G-C”。上述事实表明,腾飞科技公司在本案诉讼发生之前在其官网使用了“腾飞科技”字样,在二审生效判决作出之后,除了继续使用“腾飞科技”字样外,还增加使用涉案注册商标“”中的“TENGFEI”字样,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宣传推广的产品包括了水净化产品和饮水机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腾飞科技”中的“腾飞”与涉案注册商标“”中的组成部分“腾飞”在文字与呼叫上完全相同。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2018年,诉争商标侵权行为的审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腾飞科技公司在其网站宣传产品的页面使用“腾飞科技”,其目的在于让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而且,“腾飞科技”位于产品宣传页面官方服务热线电话之上的显著位置,“腾飞”二字居前,呼叫在先,构成突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腾飞”字样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是判断腾飞科技公司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所在。对此,应从腾飞实业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商标中的“腾飞”字样是否已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建立了密切联系进行综合分析评判。经查,腾飞实业公司的腾飞牌沸腾式开水器最早于1992年就参加在新加坡举办的中国专利技术与新技术产品展览会并获得“金狮奖”;1994年5月,该公司的腾飞牌开水器被中国社会经济调查研究中心授予“全国知名品牌”称号;2002年至2004年间,该公司的腾飞牌沸腾式饮水机多次在江门地区获得各项荣誉;2005年,腾飞牌沸腾式电开水器经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认定为彻底解决了阴阳水问题和节能技术;2006年12月,该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并于2012年4月7日获得授权,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饮水机、水净化装置、饮水过滤器等;2013年12月,该公司的腾飞牌沸腾式开水器被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厨具业商会评为2013年中国商用厨具推介产品;2015年5月,该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并于2016年11月28日获得授权,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饮水机、水过滤器、水净化装置等;2015年9月,该公司的腾飞牌沸腾式开水器被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厨具业商会评为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商用厨具节能环保技术先进产品。上述事实表明,其一,腾飞实业公司的“腾飞”品牌虽未单独获商标注册,但是,该品牌在该公司未注册“”商标之前,一直在沸腾式开水器产品上使用,且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相关产品在江门地区、全国领域乃至国际上获得多项荣誉,使得“腾飞”品牌已经与其开水器产品建立了密切联系,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二,腾飞实业公司的“”注册商标最早于2006年12月申请注册于饮水机等产品上,在此之前已在沸腾式开水器产品上使用并获得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名牌培育工作委员会颁发“中国著名品牌”证书。其三,“”商标于2012年获得授权公告,其后的2013年至2015年间,腾飞实业公司的腾飞牌沸腾式开水器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获得较高荣誉,其知名度越来越高。综上可见,腾飞实业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较高,商标中的“腾飞”已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建立了密切联系,“腾飞”字样使用在与饮水机产品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系腾飞实业公司的产品或者与腾飞实业公司有关联。腾飞科技公司在本案中辩称,其网站上使用了自己的商标“”,故不会形成混淆。对此本院认为,“”在使用时,无证据显示该标识具有知名度,已与腾飞科技公司建立稳定的联系,可以唯一指向腾飞科技公司;更无证据证明该商标在使用时,其识别功能已可超越“腾飞科技”而唯一指向腾飞科技公司。相关公众仍然会混淆腾飞实业公司与腾飞科技公司的关系和饮水机产品的来源。二审生效判决作出之后,腾飞科技公司在继续使用“腾飞科技”字样的基础上还增加使用“腾飞”的拼音形式“TENGFEI”字样,进一步突出“腾飞”的指向。腾飞科技公司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意图更为明显。足以说明,若不加以纠正,将发生更为严重的市场误认。腾飞科技公司还辩称,其使用“腾飞科技”字样系对其企业名称简称的使用。但是,企业简称应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腾飞科技”的使用会造成两公司在售的涉饮用水设备产品边界不清,破坏腾飞实业公司“”商标的识别功能,最终影响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准确选择。腾飞科技公司在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宣传上应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全称。
综合上述分析,腾飞科技公司在其网站宣传产品的页面使用“腾飞科技”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该行为构成侵害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腾飞实业公司再审申请主张腾飞科技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腾飞科技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腾飞”作为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本案被诉行为发生于2018年,诉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正)。该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该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据此,关于腾飞科技公司使用“腾飞”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需考量以下两点:一是在案证据能否证明腾飞科技公司在使用“腾飞”作为其企业名称字号时,其商品会引人误认为是腾飞实业公司的商品或者与腾飞实业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即存在混淆事实;二是在案证据能否证明腾飞实业公司的“腾飞”字号具有一定影响,腾飞科技公司注册“腾飞”作为其企业名称字号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首先,关于混淆的问题。腾飞科技公司成立于2013年,成立之初的名称为“江门市腾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水处理设备、环保产品及器材、空气净化设备;承接:水处理工程、空气净化工程等。该经营范围与腾飞实业公司的经营范围相比,两者仅在涉饮用水设备方面较为类似,其余均有所区别。腾飞科技公司向本院解释其选择“腾飞”作为字号的理由是其属于寓意较好的词语,希望经济和事业实现腾飞。对此本院认为,“腾飞”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包括迅速崛起和发展之义,故腾飞科技公司上述解释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腾飞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即在江门市获得“最便民利民科技创业奖”;2015年1月,该公司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安全设备成本控制”项目被江门市人民政府颁发科学技术三等奖;同时,该公司还被评为江门市2014年度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优秀孵化企业”;2015年至今,该公司在除去水中重金属、快速检测水中细菌、控制净水器漏水、检测调节废水排放、快速检测水中放射线等技术方面获得多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该公司成立后致力于环保技术上的研发、运营与发展并迅速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其自身影响力,而非仅局限于饮水机类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基于上述事实,再分析腾飞实业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腾飞科技公司在使用“腾飞”作为其企业名称时,其研发与生产的全部产品会引人误认为是腾飞实业公司的商品或者与腾飞实业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其次,关于主观过错的问题。针对腾飞实业公司的“腾飞”字号是否具有一定影响的事实,举证责任应在腾飞实业公司。从腾飞实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分析,虽然其腾飞牌或“”牌沸腾式饮水机产品获得较多荣誉,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较高,但公司本身获得的荣誉并不多,其“腾飞”字号是否在腾飞科技公司使用“腾飞”作为企业名称字号时具有一定影响,欠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另考虑到“腾飞”一词属固定词语,能够表达使用人的美好愿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频率较高,腾飞实业公司未能申请“腾飞”作为其注册商标并获得较高知名度等因素,本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腾飞科技公司选择“腾飞”作为其企业名称字号时具有攀附“腾飞”知名度的主观过错。对此,腾飞实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腾飞实业公司本案主张腾飞科技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腾飞”作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另须指明,因“腾飞科技”字样的使用构成对腾飞实业公司“”注册商标的侵害,而腾飞实业公司和腾飞科技公司的名称相近,两者亦同处江门市辖区,在不变更字号的前提下,腾飞科技公司作为市场经营者,必须严格守法,遵循诚信原则,尊重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合理避让腾飞实业公司商标权利,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全称以避免生产市场混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关于腾飞科技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腾飞科技公司在其网站宣传产品的页面使用“腾飞科技”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该行为构成侵害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腾飞实业公司主张判令腾飞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腾飞实业公司第5781421号、第17025934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腾飞实业公司还主张判令腾飞科技公司在《南方都市报》刊登声明向腾飞实业公司道歉并消除影响。但是,腾飞实业公司本案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腾飞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损害其商誉。因商标侵权所造成的混淆影响,可以通过腾飞科技公司停止相应侵权行为并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全称而消除。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腾飞实业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腾飞科技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亦无可供参考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定赔偿数额:1.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2.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3.侵权范围及影响;4.腾飞科技公司的经营规模;5.腾飞实业公司为维权已经支出公证费等合理开支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故酌定腾飞科技公司赔偿腾飞实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00000元。
综上所述,腾飞实业公司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7民终2999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4民初310号民事判决;
三、江门市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江门市腾飞实业有限公司第5781421号、第170259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江门市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门市腾飞实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00000元;
五、驳回江门市腾飞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08元,合计18216元,由江门市腾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216元,江门市腾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欧丽华
审判员  肖少杨
审判员  叶 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伍旖凡
书记员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