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兴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兴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天津亿盛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50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薛卫台村(天津中塘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姜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江洲,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亿盛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洋石化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承菊,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有斌,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创值领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30层。
法定代表人:辛可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承菊,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楠,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天津亿盛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天津创值领航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9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案涉工程相互独立,一审法院查明案涉建设工程具体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96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705.4元,上诉人天津亿盛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148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晓彤
审 判 员 薛东超
审 判 员 姜腾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曹 天
书 记 员 周 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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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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