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50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薛卫台村(天津中塘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姜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江洲,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亿盛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洋石化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承菊,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有斌,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创值领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30层。
法定代表人:辛可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承菊,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楠,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天津亿盛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天津创值领航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9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案涉工程相互独立,一审法院查明案涉建设工程具体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96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705.4元,上诉人天津亿盛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148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晓彤
审 判 员 薛东超
审 判 员 姜腾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曹 天
书 记 员 周 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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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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