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4054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7257021Y),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薛卫台村(天津中塘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姜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00001790398),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科创慧谷1号楼。
负责人:刘伟强,主任。
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1)津0110民初116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0执40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远宝
审判员 刘冠球
审判员 庞丽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厉成斌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