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兴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亿盛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8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亿盛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洋石化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台村(天津中塘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如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亿盛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盛石油)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1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117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亿盛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false